| 我国肉牛屠宰加工厂在规模选择上,笔者认为不宜片面地大型化,应该选择中小型化。小型肉牛加工厂应该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经营,而不是交给工商资本来主导。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‘组织化',是在农民主导下的产业链一体化经营。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如果选择‘种养结合',种植与养殖环节就能够以农户为单位实现一体化运营。如果将加工环节交给农民合作社来经营,农民就能够利用‘合作社'这个平台实现产加销一体化运营。这样,产业链各环节都纳入了 ‘农户 + 合作社'的双层经营体制平台,提高了组织化程度,实现了一体化运营,降低了交易成本。
我国农村经营体制仍需进一步改革,我们仍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。特别是要破除小型屠宰企业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的错误认识。实际上,规模大小同食品安全没有必然关系,国外葡萄酒普遍由小型化的酒庄来生产,同样有较高的产品质量。三聚氰胺没有发生在小型乳品厂,而是发生在三鹿等大型乳品企业。有人说,小型屠宰厂数量多不易监管,这也是片面的。食品安全是系统性复杂性极强的问题,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不是治本之策。所以不能从监管是否方便的角度来设计肉牛业的产业体系。
2.2.2 肉牛屠宰厂应由农民合作社来经营
肉牛屠宰厂应该选择小型化,因为小型化的屠宰厂固定投资小,运营成本低。小型化的肉牛屠宰厂应该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经营,形成‘农户 + 合作社'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,实现由农民主导的产加销一体化运营。为帮助农民克服资金短缺的困难,为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厂的固定成本,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厂的竞争力,政府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‘廉租厂'。这样,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肉牛加工厂就不存在固定投入问题,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,固定成本的压力很轻。同时,它是服务业,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加工服务,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肉牛加工厂是中小型化的,与大型规模化工厂相比,用工人数少,相对容易解决。 |